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重要訊息 有農保身分者曾提出殘障給付因戶籍遷出遭退件者或取消資格者,可在99年11月27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可以得到理賠及恢復農保資格

98年5月13日通過增訂農民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之1條條文條文內容為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殘廢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指於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曾向投保單位或保險人提出殘廢給付申請而因戶籍遷出被申報退保或取消資格者,其本人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再提出申請時,不受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為被保險人之限制。

也就是具農保身分者曾提出殘障給付因戶籍遷出遭退件者或取消資格者,只要在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重新申請都可以獲得理賠及回覆農保資格
這是農民應有權益請廣為宣傳 功德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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