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Fw: 忘了帶健保卡自費超過七天,自認倒楣------答案:錯]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李秀鳳 <q4473@ms58.hinet.net>
日期: 2006年9月30日下午11:06
主旨: Fw: 忘了帶健保卡自費超過七天,自認倒楣------答案:錯]
收件者: <Undisclosed-Recipient:@msr3.hinet.net



忘了帶健保卡自費超過七天,自認倒楣------答案:錯

一旦忘了帶健保卡自費超過七天,自認倒楣...
正確作法:
保留收據,“七天內”,拿健保IC卡去原來就診處退費;
若是時間不允許,沒關係,保留收據,“六個月內”,到健保局各區處,辦理退費。

一般我們都只知道,但忘了帶健保卡,醫療院所會要民眾先自墊全額醫療費用,在七天內將健保卡帶來申請退費,超過七天,很多人就會摸摸鼻子自己認…以為那些自墊費用,就這麼一去不回頭,其實,健保有一項規定,那就是若忘了帶健保卡,或是因為一些原因得自墊費用,以及原本沒有投保,健保沒有給付期間的自墊醫療費用,只要去他們網站下載,並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就可以依照規定申請退回自墊費用了,(申請書見附檔)

健保局真的很奸詐…他們只是一直宣導七日內可退自墊費用,所以大家也 都只知道這個…

請大家告訴大家吧∼自身權益要懂得保衛啊!

Posted via email from q4473ster's posterous

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重要訊息 有農保身分者曾提出殘障給付因戶籍遷出遭退件者或取消資格者,可在99年11月27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可以得到理賠及恢復農保資格

98年5月13日通過增訂農民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之1條條文條文內容為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殘廢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指於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曾向投保單位或保險人提出殘廢給付申請而因戶籍遷出被申報退保或取消資格者,其本人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再提出申請時,不受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為被保險人之限制。

也就是具農保身分者曾提出殘障給付因戶籍遷出遭退件者或取消資格者,只要在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重新申請都可以獲得理賠及回覆農保資格
這是農民應有權益請廣為宣傳 功德無量

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呼籲】只要簡單6步驟,就可幫助台灣發聲!敬請支持「抗議日本教科書」之連署

主旨: [koe]: 【呼籲】只要簡單6步驟,就可幫助台灣發聲!敬請支持「抗議日本教科書」之連署

 

感謝網友"外省囝仔"介紹這個活動!

---
【呼籲】只要簡單6步驟,就可幫助台灣發聲!敬請支持「抗議日本教科書」之連署 2010/08/29 19:38

日本李登輝之友會發起了一項網路連署活動,
所謂網路連署,就是不分日本或台灣或其他任何國家,
支持這項活動的朋友,只要動動滑鼠、按按鍵盤,
就可以輕鬆地參加連署。
敬請大家支持這個活動,並踴躍轉貼本文。

連署說明的中文翻譯以及說明請看下面連結:
http://tw.myblog.yahoo.com/love-narumi/article?mid=4615

__._,_.___
Recent Activity:
    日本之聲 介紹在日台灣人的活動,並提供日台交流的情報及資訊
    歡迎轉載 轉載時請註明出處

    投稿請寄本報編輯組: nihonnokoe@googlegroups.com
    訂閱請寄空白信到: nihonnokoe-subscribe@yahoogroups.com
    之後Yahoo將會寄一封確認信,題名為:Please confirm your
    request to join nihonnokoe,收到此信後原封寄回即完成訂閱
    手續。
      

    .

    __,_._,___

    Posted via email from q4473ster's posterous

    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Fw: 竹雕 之美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李秀鳳 <q4473@ms58.hinet.net>
    日期: 2006年5月18日上午3:45
    主旨: Fw: 竹雕 之美
    收件者: <Undisclosed-Recipient:@msr26.hinet.net


    Subject: 竹雕 之美


    Posted via email from q4473ster's posterous